關于印發《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導讀:日前,海南出臺了《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重點提到專項支持方向、專項管理、項目經費管理、監督檢查四個方面,具體請見文件。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規范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和經費管理,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了《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1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
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和經費使用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率,根據《海南省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瓊府〔2020〕5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等文件,以及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以下簡稱專項)聚焦企業技術創新主體,通過科研投入補助、科技金融、認定獎勵等方式,引進和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支持重點園區、創新創業平臺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升產業集聚和公共服務能力,為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園區科技創新、創新創業平臺、省級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平臺和科技金融服務等。
第三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根據專項所涉及方向的類型和性質,另行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專項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項目經費申報、審核、匯總,提出項目經費需求及安排建議;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專項進行績效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項目經費的預算安排;對省科技廳提出的項目經費分配建議進行審核;會同省科技廳對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專項支持方向
第五條 專項主要支持:
(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引進。主要對獲得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我省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的研發投入進行補貼獎勵,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二)服務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平臺。主要對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級科技創新創業載體、海南國際離岸創新創業試驗區、省級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平臺、省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省級企業研發機構、省級產業技術研究機構等平臺進行獎勵及補助,獎勵及補助經費主要用于平臺建設、科技服務、科技成果應用示范及成果轉化等。(三)支持企業創新。通過科技創新券、科技金融等對企業研發活動進行補助,以及其他由海南省政府、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專班等會議確定的有關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事項。省科技廳可根據工作需要對專項支持方向和范圍進行增減。第六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對需要支持的事項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條 發布申報通知。省科技廳根據要求,結合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發布項目經費申報通知。
第八條 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填報相關材料,按要求向省級科技管理部門或市縣科技管理部門提交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受理。省科技廳職能處室或市縣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給予受理。
第十條 初審。省科技廳職能處室或市縣科技管理部門組織對申報單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可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由市縣科技管理部門進行初審的,應以書面形式將初審意見報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 復核。省科技廳對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出具復核意見并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公示。對擬支持的單位,省科技廳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省科技廳向省財政廳提交擬支持單位名單及金額建議。
第十三條 經費撥付。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編入預算,預算批復后撥付。
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經費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結果為導向,突出重點,講求績效。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要制定項目經費各支持方向的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科學、合理、具體的考核評價指標,以及相應的考核評價方式(方法)。涉及經費的應會同財政部門印發。項目經費分配使用時,要明確具體績效目標,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適時選取部分項目經費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切實發揮經費使用績效。
第十六條 項目支持標準
(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引進的研發投入補助按《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等規定執行。
(二)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創業平臺補助具體如下:1.省級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平臺、省級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省級產業技術研究機構等專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補貼和獎勵,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補助按《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規定執行。2.省級科技創新創業載體按《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實施意見》(瓊發〔2017〕12號)規定執行。3.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補助按《海南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管理辦法》(瓊府辦〔2017〕45號)規定執行。
(三)科技創新券補助按《海南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執行,科技金融補助按《海南省科技信貸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及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于每年按規定向省財政廳報送上一年度項目經費和政策績效自評報告,包括經費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作為下一年度安排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和項目經費使用單位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項目經費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
第十九條 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發現重要疑點和線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可以移交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反饋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存在違規違紀或違法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安排專項經費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參與科技活動的專業機構、項目經費使用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咨詢評審專家等單位和個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價,并加強對信用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四條 申報主體須對經費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省科技廳保證審核和認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印發的《海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教規〔2021〕6號)同時廢止。